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农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治土地污染、退化、沙化、碱化、酸化治理方案,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组织、鼓励农牧业生产者或者农牧业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牧业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农用地破坏和地力衰退。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