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生活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居民需要异地搬迁的,依法制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