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管理,划定禁采区、休养区和准采区,设立野生植物原生环境保护示范区。规范野生植物资源采挖方式,严禁乱采乱挖。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