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管理,建立引入外来物种的评估和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制度,防止有害物种进入,对已经进入的外来有害物种,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生态安全。建立生物多样性资源数据库,开展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技术研究、外来有害物种防控技术研究等工作。

引进外来物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来物种引入或者释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