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保护,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管理制度,保障生态安全。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对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的物种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存环境,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