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依法开展生态移民,引导农牧民发展新型产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