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处理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不得污染草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