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森林、草原生态资源保护力度,加强林草地资源监测、鼠虫病及毒害草等生物灾害预测预报及治理防控,落实森林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奖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草原公园。禁止在林草地上从事违法建设或者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取草皮等破坏活动。
禁止在草原上开垦、违法从事破坏草原植被采挖等活动。
征用、占用林草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