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按照自治州生态功能区划,将境内雅砻江、金沙江、大渡河河源等重要水源补给区设为水源涵养区;高山峡谷、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设为水土保持区;干旱河谷地带、高寒地区、地质灾害隐患集中地带设为生态脆弱区;公共绿化、生态公园、荒山绿化等设为人工绿地保护区。
江河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应当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封山育林、森林管护等措施,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严禁乱砍滥伐、乱采滥挖和其他方式破坏植被。
生态脆弱区,应当采取植树造林、林草植被恢复、禁牧、退化草地补播改良、防沙治沙工程等措施,提高林草植被覆盖率。严禁乱采滥挖、毁坏林草,防止土地沙化。
人工绿地保护区,应当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采取科学利用和保护措施。严禁擅自侵占和毁坏绿地。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