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一)举办社会科学论坛、讲座、咨询、培训、知识竞赛、展览、座谈会、演出等;(二)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三)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介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