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