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改为其他用途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扰乱普及场馆秩序或者非法侵占、破坏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