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