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有效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和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