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各类学校应当把普及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开设社会科学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社会科学知识专题讲座。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和创业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权益维护等为重点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