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