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二)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三)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四)指导社会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志愿者开展普及工作;(五)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