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教育、科技、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卫生计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承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