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