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检验机构反馈,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