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和标牌的;

(三)未对所负责的交通、游览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四)未对生态补偿范围的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告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