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救援人员和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和标牌的;
(三)未对所负责的交通、游览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四)未对生态补偿范围的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告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