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随地堆放、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由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