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具体保护措施;
(三)负责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的普查、评估、建档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大围山区域与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旅游服务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指导和监督大围山区域内责任单位负责的公共环境卫生、旅游秩序、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等工作;
(六)依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七)组织落实生态补偿等有关制度和措施;
(八)浏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