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行使与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职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