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