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参与自治管理,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