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管理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