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加强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意识。中小学校可以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