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并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并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培训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