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章 供用电事故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1千伏及以上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在1千伏以下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人身损害的,由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