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章 供用电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除不可抗力外,供电企业、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供用电事故,导致停电或者财产损失的,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