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用电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同网同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力紧缺的情况下安排用电时,应当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