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电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享有申请用电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单位、个人,应当依照供电企业公告的用电程序办理手续。在办完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供电或者终止供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