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用户破产、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宣告破产、决定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7日内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供电企业可以终止生产经营供电。在终止供电后,涉及生活用电的,用户应当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