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第九条有效新生儿为二孩以上且申报为鄂伦春族户籍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自主创业的,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