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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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

第九条

有效

新生儿为二孩以上且申报为鄂伦春族户籍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自主创业的,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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