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再婚家庭,再婚前所生育子女为鄂伦春族,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申报为鄂伦春族户籍的,享受本条例补贴政策。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