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给予骗取补贴或者奖励资金金额3倍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此规定除上述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