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给予骗取补贴或者奖励资金金额3倍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此规定除上述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