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根据本条例已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家庭,所生育子女如变更为非鄂伦春族或者家庭户籍整体迁出自治旗行政区域的,自变更或者迁出之日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政策。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