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