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