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