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灌区水利工程,是指为防治灌区旱、涝、渍、污和盐碱灾害,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