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维护和维修等活动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