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作业,应当事先通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按照其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