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二)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三)接入通信系统取电;(四)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摇晃拉线、攀爬杆塔;(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警示标志、保护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