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挖沟、取土、钻探;

(二)爆破、烧荒、焚烧物品;

(三)搭建附属物,设置水池(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

(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