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沙、挖沟、取土、钻探;(二)爆破、烧荒、焚烧物品;(三)搭建附属物,设置水池(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对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