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市区内、外架空电信光(电)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二)市区内、外地下电信设施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3米;(三)室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1米;(四)野外电信设备以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3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