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民用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