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确需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民用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