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的,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